張女士在超市里買的獼猴桃發(fā)霉腐爛,能不能要求“退一賠十”?答案是不能。
張女士的遭遇或許能給更多的消費者上一課:“退一賠十”是有前提條件的,并非所有問題食品都可以“退一賠十”。
同樣是買到問題食品
維權結果不一
近日,市民張先生在麥德龍鄞州店購買了一桶5kg的多花種蜂蜜,結果發(fā)現(xiàn)該蜂蜜產品沒有生產日期,遂向當?shù)毓ど滩块T提出申訴,鄞州工商分局食品流通監(jiān)管科工作人員了解具體情況后,認定該產品為預包裝食品,適用《食品安全法》調解。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但經過工商部門仔細調查認定,該無生產日期商品屬于極個別,是商家未及時下柜處理所致,不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對此,工商部門建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張先生表示理解,最終商場以“退一賠六”順利解決了糾紛。
市民張女士也同樣在麥德龍鄞州店購買了1盒8只裝價格為29元的新西蘭綠色獼猴桃、20袋板栗肉(規(guī)格為250克/袋)。拿回家后,她發(fā)現(xiàn)其中1只獼猴桃有發(fā)霉腐爛現(xiàn)象,1袋板栗肉存在真空漏氣、生產日期標注不規(guī)范且無保質期。憤怒之下,張女士向超市提出了“退一賠十”的要求。
但最終,張女士提出的“退一賠十”維權主張未獲工商部門的支持。
關鍵在于問題食品是否預包裝產品
同樣是買到問題食品,而且同樣是無生產日期或是無保質期的食品,為什么張先生維權的結果是“退一賠六”,而張女士這邊卻只是“退一賠一”呢?原因就在于張先生購買的是預包裝產品,而張女士購買的是初級農產品。
據(jù)工商人員介紹,食用農產品和其他食品在出現(xiàn)質量問題時,其監(jiān)管所適用的法律是不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yè)的初級產品,其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也就是說對于農產品的質量問題不適用《食品安全法》來調解,因此其消費糾紛只能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解。
上述事例中,張女士所購買的獼猴桃屬于初級農產品,而板栗肉雖然經過真空包裝,但該產品本質未發(fā)生變化,仍然屬于食用農產品的范圍,因此工商部門只能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退一賠一”標準來進行調解。
“退一賠十”有兩個前提條件
正確區(qū)分食用農產品和其他預包裝食品,是合理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
據(jù)工商部門介紹,區(qū)分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關鍵是看源于農業(yè)的初級產品是否進行了加工(尤其是深加工),經過深加工后,食用農產品本質發(fā)生了質變的劃分為食品;另外,外包裝上是否標有生產日期、生產企業(yè)、保質期、凈含量、生產許可編號等標識也是區(qū)分的標準之一。
另外,《食品安全法》關于“退一賠十”的規(guī)定,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明知的行為,二是否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