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復審案件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的規(guī)定依職權主動撤銷注冊商標或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當申請注冊的商標被商標局以不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駁回時,并非意味著該商標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請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標局的審定結果,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通過“商標駁回復審”的程序,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駁回的商標最終通過駁回復審程序得以注冊成功的例子是很多的。
第一、商標注冊中商標駁回復審有什么意義;商標局對注冊申請的審查結論關系到一個商標能否被核準注冊,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該商標權能否確立。然而,雖然商標局有嚴格的審查程序和標準,但每一個申請商標的注冊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的獨立工作來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yè)范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正由于這種因素的存在,就決定了商標局的審查員在實質審查工作不可能保證判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xiàn)工作上的瑕疵。特別是由于商標注冊申請審查這種個案情況的特殊性,使申請人不可能在申請書中全面反映其申請的客觀情況,只有在被駁回以后,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機關全面提供。因此,審查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商標注冊的質量,也直接關系到商標申請人的利益。為了確保審查質量,保障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商標法》設置了駁回復審的救濟程序。
第二、商標注冊中商標駁回復審的申請程序怎樣進行;
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
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申請的時限: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申請復審的書件: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要填寫充足的復審理由);
2、《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3、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
4、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5、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shù)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6、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